巴宜区八一镇金佰顺百货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朋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40402MA6T5AQ20Q | 所属地区:西藏 |
| 企业地址:巴宜区八一镇水文站商业街北楼1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26
(2023)藏0402知民初2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巴宜区八一镇金佰顺百货批发部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芝市监处[2024]46号
1、巴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林巴市监案移字〔2023〕34号),函中附《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企业信息查询表举报材料及鉴定证明等资料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实际经营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3、《询问调查笔录》1份,双辉超市图片及收货清单1份、供货方资质1份、进货单据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购进数量、销售数量、价格与违法事实的有关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林市监罚告〔2024〕51号)由高朋朋签收。截止2024年8月26日,我局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的申请,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蓝月亮”洗衣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结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营业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下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3kg/瓶2瓶、2kg/瓶5瓶,“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亮白增艳)3kg/瓶1瓶 ;2、罚款¥1095.00元整。
罚款0.1095万元#
1095.00元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2
林市监罚﹝2024﹞46号
2024年6月27日,我局收到巴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林巴市监案移字〔2023〕34号),函中附《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企业信息查询表举报材料及鉴定证明等资料各1份。函中显示,巴宜区八一镇金佰顺百货批发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2024年6月24日,经商标授权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3kg/瓶、2kg/瓶、“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亮白增艳)3kg/瓶,上述产品在标签、瓶盖等外观属性方面与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产品存在明显差异。证实不是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产品,为假冒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品。
1、没收“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3kg/瓶2瓶、2kg/瓶5瓶,“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亮白增艳)3kg/瓶1瓶 ;2、罚款¥1095.00元整。
1095.00元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3
林市监处罚[2024]2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间通过微信联系从犯罪嫌疑人刘楷秋(微信号:R1688HGY)处购进7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具体情况如下:①2022年12月22日购进清扬洗发膏(400ml)5箱,12瓶/箱,280元/箱,金额为1400元;舒肤佳沐浴露(400ML)5箱,12瓶/箱,240元/箱,金额为1200元;力士沐浴露(200ml)5箱,12瓶/箱,350元/箱,金额为1750元,合计4350元。②2023年5月16日购进海飞丝(400ML)5箱,12瓶/箱,240元/箱,金额为1200元 ;舒肤佳沐浴露(200ML)5箱,24瓶/箱,245元/箱,金额为1225元,合计2425元。③2023年6月9日购进云南白药牙膏(100g,留兰香)4箱,48只/箱,740元/箱,金额为2960元 。④2023年7月5日购进潘婷洗发露(200ml)2箱,24瓶/箱,245元/箱,金额为490元,合计1050元。⑤2023年8月3日向我销售情况如下:海飞丝(400ML)5箱,12瓶/箱,240元/箱,金额为1200元;清扬洗发膏(400ml)5箱,12瓶/箱,280元/箱,金额为1400元,合计2600元。⑥2023年9月12日购进大力士沐浴露(400ML)5箱,12瓶/箱,250元/箱,金额为1250元;六神沐浴露(400ml)3箱,12瓶/箱,245元/箱,金额为735元。舒肤佳沐浴露(400ml)5箱,12瓶/箱,245元/箱,金额为1225元,合计3200元。⑦2023年9月14日购进力士沐浴露(400ML)8箱,12瓶/箱,250元/箱,金额为1950元。全部合计金额为18545元。截止2023年11月24日,巴宜区公安局前往该店进行检查时,尚有部分上述产品未销售。当日,当事人将剩余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在滨河路垃圾桶自行丢弃。由于当事人未登记销售记录,无法查证上述产品的销售情况和剩余情况。
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索取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因该案无法查证上述化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涉案金额已进货价格计算,为1854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过程;
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
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