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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健安堂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原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347212141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六路79号居住、商务项目(云玺)三期3.1期11栋1层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91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8月13日,持有《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347212141P)、《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DA027n01406),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零售。 2024年7月20日,当事人通过药帮忙手机App从山西鹤福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规格:20mg*28s;批号:8168876)4盒,单价157.68元/盒,购货款总计630.72元,订单编号为2124072022851128。2024年7月27日、9月8日、16日、19日,当事人将上述药品全部售出,售价分别为180元/盒。 上述“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另查明,当事人购买上述药品时查验并留存了该药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加盖有供应商公章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开票信息、2022年度报告、质量保证协议书、发票样件、合格供货方档案表、随货同行单样件、印章印模备案表、销售委托书,上述供应商均提供了销售发票和药品销售随货同行单,当事人建立并执行了药品采购及验收管理制度,建立并保存了进销台账。 当事人销售假药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号8168876)的违法所得利润金额为180*4-157.68*4=89.2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药品的过程中,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的规定,其采购药品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因涉案药品无剩余库存且无消费者退回,无需没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9.28元的行政处罚,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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