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香格里拉市民为农机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国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401MA6PY8U41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定路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迪处罚〔2026〕1号
经查: 一是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涉案产品机身上均系有出厂合格证标签,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二是当事人自2024年至2025年期间分别采购了5台常联CLF15-1发柴油机,单价是2040元,共计10200元;4台常柴(ZS1115、L24、L28)柴油机,单价分别为:3250元、4300元、3300元,共计14150元;1台常发CF15柴油机,单价2470元,1台群龙HZ196柴油机是2020年11月转店面时从上任店主处转过来的,无进货价格,以上货值金额共计26820元。 三是当事人在我局检查前已售出1台常柴L28柴油机,销售价格为4500元,进货价为4300元,获利200元,因此违法所得为200元。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11台柴油机均为国Ⅱ柴油机,属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淘汰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规定,从现有证据看,该案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作刑事案件移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裁量意见及负责人集体讨论会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贰佰元整,上缴国库)的处罚; 2.没收违法产品。(具体产品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00.00元
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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