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安居镇旺大农饲料直销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守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BFHWY4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安居镇罗家榨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120号
经查,当事人在随县新街镇新春生猪定点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及鲜猪肉批发。经营模式为:当事人采购生猪运送到随县新街镇新春生猪定点屠宰场,租用屠宰场固定的场地,自己提供屠宰设备让屠夫屠宰生猪。客户提前一天到宰场定购生猪,当事人第二天早上在宰场将客户定购的生猪宰杀,根据鲜猪肉重量和当天的猪肉批发价格,据实与客户结算。每屠宰一头生猪付给随县新街镇新春生猪定点屠宰场23元的费用。
2026年1月8日,当事人在随县新街镇苏湾村的随县新街镇新春生猪定点屠宰场租用的场地屠宰了8头猪,现金支付给随县新街镇新春生猪定点屠宰场合伙人邹坤184元的费用。1月8日凌晨4点左右,当事人销售给金洪登1241斤鲜猪肉(购进单价9.3元/斤)和部分猪副产品(猪肝、大肠、猪肚)用于其经营场所零售,其于1月9日向当事人支付1月8日购进上述鲜猪肉、猪副产品及工费货款共计12154元,其中微信支付给当事人的儿媳妇2154元,现金支付给当事人的儿媳妇1万元。
调查发现,根据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生猪屠宰质量规范工作的报告》(2025年12月15日)文件要求,随县新街镇新春生猪定点屠宰场自2026年1月1日起失去屠宰资质,停止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故石守勇2026年1月8日出售给金洪登的1241斤鲜猪肉和部分猪副产品,均未经检验检疫。
因当事人陈述2026年1月8仅销售给金洪登鲜猪肉,且又未建立生猪屠宰台账及鲜肉销售台账,故无法认定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
5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