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博鑫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小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C8M0LR0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金岭自然村4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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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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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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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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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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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烟处[2025]第24号
2024年11月8日09时45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金岭自然村481号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胡小坚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南京(炫赫门)0.8条、南京(红)1.2条、利群(长嘴)0.7条、利群(软红长嘴)0.2条、利群(新版)0.3条、黄鹤楼(硬金砂)0.4条、黄鹤楼(软蓝)0.4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2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0.4条、云烟(紫)0.4条、红双喜(硬)0.4条、黄山(新制皖烟)0.2条、牡丹(软)0.4条、双喜(软经典)0.2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上述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黄馗炯(11060452036),周军(11060452038)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胡小坚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11月12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与2025年1月21日向胡小坚发送《询问通知书》,胡小坚并未前往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根据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胡小坚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胡小坚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胡小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依法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南京(红)等14种6.2条,予以公开销毁(卷烟每品种鉴定损耗0.1条,留样0.1条)。
0.00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5-02-07
2
诸烟处[2024]第180号
2024年3月8日09时33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金岭自然村481号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胡小坚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双喜(软经典)0.6条、利群(软红长嘴)0.4条、云烟(紫)0.5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5条、南京(红)0.3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0.3条、利群(新版)0.2条、红双喜(硬)0.2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上述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楼铁伟(11060452033),黄馗炯(11060452036)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胡小坚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3月13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立案调查查实, 2024年3月7日,胡小坚购入上述违法卷烟,共计8种3条,进货总额为252元,货款以现金方式当场付清。购入后,胡小坚将上述卷烟存放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金岭自然村481号自己的店中加价销售,截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胡小坚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胡小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依法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双喜(软经典)等8种3条,予以公开销毁(每品种鉴定损耗0.2条)。
0.00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4-04-26
3
诸烟处[2024]第143号
2023年11月27日 14时51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金岭自然村481号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胡小坚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云烟(紫)0.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1条、黄鹤楼(硬金砂)0.2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0.1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上述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楼铁伟(11060452033),黄馗炯(11060452036)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胡小坚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3年11月30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立案调查查实, 2023年11月26日,胡小坚购入上述违法卷烟,共计4种0.5条,进货总额为41元,货款以现金方式当场付清。购入后,胡小坚将上述卷烟存放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金岭自然村481号自己的店中加价销售,截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胡小坚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胡小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依法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云烟(紫)等4种0.5条,予以公开销毁[每品种卷烟鉴定损耗0.1条, 黄鹤楼(硬金砂)鉴定损耗0.2条]。
0.00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4-03-14
4
诸烟处[2024]第135号
2023年11月29日09时05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金岭自然村481号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胡小坚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黄鹤楼(硬金砂)0.2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上述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郦侃(11060452040),宣俊(11060452042)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胡小坚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胡小坚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3年11月30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立案调查查实, 2023年11月28下午,胡小坚购入上述违法的卷烟1种0.2条,进货总额为20元,货款当场以现金方式付清。购入后,胡小坚将上述卷烟存放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金岭自然村481号自己的店中加价销售,截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胡小坚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胡小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依法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黄鹤楼(硬金砂)0.2条,予以公开销毁(每品种鉴定损耗0.2条)。
0.00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4-03-08
5
诸烟处[2024]第137号
2023年11月23日10时06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金岭自然村481号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胡小坚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红塔山(硬经典100)0.2条、黄鹤楼(硬金砂)0.2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上述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黄馗炯(11060452036),周军(11060452038)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胡小坚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3年11月30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立案调查查实, 2023年11月22日,胡小坚购入上述违法卷烟,共计2种0.4条,进货总额为34元,货款以现金方式当场付清。购入后,胡小坚将上述卷烟存放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金岭自然村481号自己的店中加价销售,截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胡小坚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胡小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依法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红塔山(硬经典100)等2种0.4条,予以公开销毁(每品种卷烟鉴定损耗0.2条)。
0.00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4-03-08
6
诸烟处[2024]第121号
2023年11月9日10时44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金岭自然村481号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胡小坚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红塔山(硬经典100)0.2条、利群(新版)0.1条、南京(红)0.1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上述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周军(11060452038),黄馗炯(11060452036)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胡小坚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3年11月9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立案调查查实, 2023年11月8日,胡小坚购入上述违法卷烟,共计3种0.4条,进货总额为31元,货款以现金方式当场付清。购入后,胡小坚将上述卷烟存放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金岭自然村481号自己的店中加价销售,截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胡小坚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胡小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依法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红塔山(硬经典100)等3种0.4条,予以公开销毁[红塔山(硬经典100) 鉴定损耗0.2条,每品种鉴定损耗0.1条]。
0.00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4-02-21
7
诸烟处[2024]第32号
2023年9月16日13时22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金岭自然村481号胡小坚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胡小坚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该经营场所内柜台里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双喜(软经典)等共计4种0.9条,其中:双喜(软经典)0.2条、芙蓉王(硬)0.3条、云烟(紫)0.2条、利群(新版)0.2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经询问,胡小坚的上述卷烟是在店内销售的,因上述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丁大海(11060452032),赵晟(11060452031)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胡小坚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3年9月19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立案调查查实,2023年9月15日,胡小坚购入上述违法卷烟4种0.9条,进货总额为100元,货款以现金方式当场付清。购入后,胡小坚将上述非法生产的卷烟存放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金岭自然村481号的店中加价销售,截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胡小坚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胡小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依法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双喜(软经典)等4种0.9条,予以公开销毁(每品种卷烟鉴定损耗0.2条)。
0.00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4-01-16
8
诸烟处[2024]第25号
2023年09月09日10时18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金岭自然村481号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胡小坚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红塔山(硬经典100)0.8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上述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宣国连(11060452045),赵丁惠(11060452044)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胡小坚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3年9月9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立案调查查实, 2023年9月8日下午4点多,胡小坚从一操外地口音的中年男子处购入上述违法卷烟红塔山(硬经典100)0.8条,进货总额为56元,货款以现金方式当场付清。购入后,胡小坚将上述卷烟存放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金岭自然村481号自己的店中加价销售,截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胡小坚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胡小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依法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红塔山(硬经典100))0.8条,予以公开销毁。
0.00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4-01-15
9
诸烟处[2024]第9号
2023年9月6日10时09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金岭自然村481号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胡小坚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12种共计11.4条,其中:芙蓉王(硬)0.4条、南京(红)0.4条、牡丹(软)0.4条、黄鹤楼(软蓝)0.2条、玉溪(软)0.3条、南京(炫赫门)0.3条、利群(新版)0.4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2条、双喜(软经典)2条、红双喜(硬)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利群(长嘴)1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周军(11060452038),黄馗炯(11060452036)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3年9月12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立案调查查实, 2023年9月5日,胡小坚购入上述违法卷烟,共计12种11.4条,进货总额为999元,货款以现金方式当场付清。购入后,胡小坚将上述卷烟存放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金岭自然村481号自己的店中加价销售,截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胡小坚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胡小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依法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芙蓉王(硬)等12种11.4条,予以公开销毁(卷烟每品种鉴定损耗0.2条)。
0.00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4-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