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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侠诗赟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传孝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81MA2DL39X2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街道山海协作园区汇源路6-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6
(2025)浙0881民初46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山市聚信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江山市侠诗赟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03号
案件名称:江山市侠诗赟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江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0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江山市侠诗赟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执法部门: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日期:2025年4月8日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2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接到劳动者投诉,发现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经查明,当事人拖欠姜某某、吴某某工资共计98667元,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2025年3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人社监令字﹝2025﹞1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3月14日前向姜某某、吴某某支付清拖欠的工资,并于2025年3月14日前将整改情况及相关支付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本机关,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关于“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山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13880225)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20000.00元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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