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洮南市聚宝乡家乐福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宝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1MA13X1KX1F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市聚宝乡龙泉村龙泉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6
(2025)吉0881民初1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
洮南市聚宝乡家乐福超市
洮南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减处[2024]15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8日购进5瓶湘汝小米辣,进货价格为6元/瓶,售价为7元/瓶,供货商为洮南市东赢干鲜蔬菜商店,有进货票据。当事人承认从事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截止案发当事人销售湘汝小米辣违法所得1元。
2024年6月20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洮南市聚宝乡家乐福超市销售的湘汝小米辣为过期食品,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0日对该超市进行调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与举报同批次湘汝小米辣确为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过期食品进行查封扣押(洮市监强制〔2024〕WF003),检查中,经营者李宝力现场陪同,我局于2024年7月2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8日购进5瓶湘汝小米辣,进货价格为6元/瓶,售价为7元/瓶,供货商为洮南市东赢干鲜蔬菜商店,有进货票据。当事人承认从事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截止案发当事人销售湘汝小米辣违法所得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减轻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售出的超期食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且涉案过期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售出的过期食品系理货员工作疏忽,非主观故意,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元; 二、没收过期食品“湘汝小米辣”4瓶; 三、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