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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晨宇叁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房禹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84QXX15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与西广场交汇东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3〕118号
经调查,上述商品的详细信息如下,产品名称,青岛啤酒清爽8°;生产日期,2022年11月5日;保质期365天,净含量:500ml/瓶;生产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地,山东省青岛市;进价30元/箱,售价29.9元/箱,共购进50箱,每箱12瓶。现场检查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该种商品共计18瓶。 上述18瓶青岛啤酒清爽8°,至2023年11月4日已过保质期,2023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上述商品仍在该店粮油区与鲜果吧的线上团购区右侧下方摆放待售。 经查,当事人从长春市于氏商贸有限公司进购过两次青岛啤酒清爽8°,于2023年8月进购了共计50箱(12瓶/箱)青岛啤酒清爽8°,因票据丢失,不能够提供进货票据,能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已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双市监责改〔2023〕9100号)及《当场处罚决定书》(长双市监当罚〔2023〕118号)并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进购了共计50箱(12瓶/箱)青岛啤酒清爽8°,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履行进货查验。据当事人称:现场检查发现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5日的青岛啤酒清爽8°未售卖过,无违法所得,货值44.85元。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日,再次对双阳区晨宇叁生鲜超市进行检查,现场该店已能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综上所述,当事人双阳区晨宇叁生鲜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成立。
2023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投诉,在双阳区晨宇叁生鲜超市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青岛啤酒,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 11月30日,执法人员对晨宇叁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青岛啤酒清爽8°超过保质期,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销售的18瓶青岛啤酒清爽8°已超过保质期26天。经领导批准,将涉案食品进行扣押。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于11月30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上述商品的详细信息如下,产品名称,青岛啤酒清爽8°;生产日期,2022年11月5日;保质期365天;进价30元/箱,售价29.9元/箱,共购进50箱,每箱12瓶。现场检查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该种商品共计18瓶。11月30日现场检查,上述商品仍在该店粮油区与鲜果吧的线上团购区右侧下方摆放待售。 经查,从长春市于氏商贸有限公司进购过两次青岛啤酒清爽8°,8月进购了共计50箱(12瓶/箱)青岛啤酒清爽8°,因票据丢失,不能够提供进货票据,能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已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当事人于11月10日进购了共计50箱(12瓶/箱)青岛啤酒清爽8°,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履行进货查验。据当事人称:现场检查发现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5日的青岛啤酒清爽8°未售卖过,无违法所得,货值44.85元。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日,该店已能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综上所述,当事人双阳区晨宇叁生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成立。 本局依法于2024年3月27日对当事人送达《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无违法所得,没有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青岛啤酒清爽8°18瓶;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4-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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