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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青春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2698299314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南工业城南洋二路3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9
(2025)浙1082民初102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富铭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
临海市人民法院
2
2025-06-26
(2025)浙1082民初48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大毅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台州市聚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临海市人民法院
3
2025-06-11
(2025)浙1082民初48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大毅电子有限公司
台州市聚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
临海市人民法院
4
2022-05-20
(2022)苏0923民初546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
曹**,曹**
阜宁县人民法院
5
2022-03-15
(2022)苏0923民初546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
曹**,曹**
阜宁县人民法院
6
2020-12-08
(2020)浙1082民初83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
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
临海市人民法院
7
2020-11-26
(2020)浙10民终29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冯**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10-20
(2020)浙1082民初55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
冯**,台州新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临海市人民法院
9
2020-08-14
(2020)浙1082民初55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
台州新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冯**
临海市人民法院
10
2020-06-02
(2020)浙10民终11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
常州银河电器有限公司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9
2022-03-15
(2021)浙1082执62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德州福兴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2-01
2019-11-01
(2019)浙1082民初79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燕舞东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1-05
2020-11-09
(2020)浙1082执4634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河南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1-04
2020-12-08
(2020)浙1082民初83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与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4384.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1-04
2020-12-25
(2020)浙1082民初88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嵛达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24
2020-11-19
(2020)浙1003执199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吉圣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2-24
2020-12-21
(2020)苏0206执237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与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2-23
2020-10-26
(2020)浙0522执187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长兴旭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12-18
2020-07-23
(2020)浙1082执1556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江苏燕舞东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12-18
2020-09-23
(2020)浙1082执3695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宁津县永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5﹞4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3日,当事人在临海市杜桥镇某某工业园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的电动车充电器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经营该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的总货值为伍仟陆佰元整,获利合计叁佰陆拾元整。<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2、处以罚款玖仟柒佰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00.00元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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