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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荣景机电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爱华注册资本:658.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585703018C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街道长江一路78号12-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26
(2022)渝0152民初397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周*,杨**
重庆荣景机电有限公司,胡**,重庆中仄灏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浚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2
2022-09-08
(2022)渝0152民初397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周*,杨**
胡**,重庆中仄灏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荣景机电有限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3
2022-09-01
(2022)渝0152民初397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周*,杨**
胡**,重庆荣景机电有限公司,重庆中仄灏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5〕564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后,主要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等经营活动。2025年3月17日,当事人与重庆市潼南区殡仪馆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保期限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2025年5月15日,该公司维保人员刘平对重庆市潼南区殡仪馆的两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其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未发现L1号电梯其中1个油杯油量不足,并及时加油,至2025年5月22日,该油杯已无油。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发现其维保的L1号电梯井道照明损坏、导靴上1个油杯损坏,1个油杯无油,轿内报警装置无人接听,L2号电梯机房照明损坏、导靴上1个油杯损坏,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无法连接,不能正常工作。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已经完成上述电梯维保问题的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900元。
1090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2
习市监处罚﹝2025﹞213号
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通知书》《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行政检查以及该案件来源、当事人未对电梯定期维护保养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电梯定期维护保养的原因,以及事后采取的措施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主体资质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图片,证明当事人未对电梯定期维护保养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重庆荣景机电有限公司与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项目:寨坝镇2018年棚户区改造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是重庆荣景机电有限公司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配合调查以及被委托人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相关单位(人员)签名(捺印或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213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规定维护保养期结束后仍未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超期未维保时间较短,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
罚款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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