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品燕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小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4F15PL8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668号武汉恒隆广场商场L5层L539号铺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21号
现查明,一、2024年8月23日,当事人总公司与藏真堂虫草行签订《购销合同》,向其采购“冬虫夏草”0.75公斤,配送112.5克至当事人店内,共销售9.2克,销售金额3450元。当事人通过散装称重的方式销售给消费者,未改变“冬虫夏草”的原物理性状,向消费者提供礼品盒包装,该包装上未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签信息,仅在销售时口头告知消费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案涉“冬虫夏草”属于中药材,从民间有悠久的食用传统、当事人采购、流转、用途的具体情况来分析,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宜按照食用农产品来进行管理,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提供了“冬虫夏草”供应商即藏真堂虫草行的营业执照、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收购许可证及销售合同、进货票据,其尽到了产品的查验货义务。
二、2024年1月1日,当事人的总公司与中山市生津食品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合同》,委托该公司生产“五谷燕窝粥”(规格:252g/碗),案涉20240420批次的“五谷燕窝粥”共生产1200碗送达当事人总公司,其总公司配送240碗“五谷燕窝粥”给当事人,当事人共销售40碗,销售额1662元。当事人提供了委托生产商即中山市生津食品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协议合同、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其尽到了产品的查验货义务。当事人销售的“五谷燕窝粥”外包装标注干燕窝含量≧1500mg/碗属实。
三、当事人销售的“冬虫夏草”礼盒中附带有宣传页给消费者,宣传页宣称了“冬虫夏草”的药理作用、保存方法、食用方法、推荐食谱等,在药理作用中有调节免疫系统功能、抗肿瘤、提高细胞能量、抗疲劳、调节心脏功能、调节肝脏功能、调节呼吸系统功能、调节肾脏等功能描述。当事人上述宣传页属于广告,其内容有相关依据,广告真实。当事人销售的“五谷燕窝粥”附带有宣传页给消费者,该宣传页中有:燕窝含有丰富的唾液酸,活性蛋白质,氨基酸,钙,铁,磷等天然矿物质营养成分,滋养润肺,补脑安神,养颜抗衰,增强免疫力,男女老少,四季皆宜,自古以来即为宫廷及贵族人士追求养生的御用极品。红腰豆:补气益血、润肤抗衰老;糙米:健脾养胃、调和五脏;黑糯米:乌发补肾、名目暖肝等宣传。当事人上述宣传页属于广告,其内容有相关依据,广告真实。当事人的上述“冬虫夏草”礼盒宣传页和“五谷燕窝粥”宣传页均为南宁安洋文印有限公司印刷制作,印刷制作费分别为180元和195元。
当事人的“冬虫夏草”礼盒和“五谷燕窝粥”的宣传页未在店堂内张挂,也未在其他公共场所、网络平台进行发布,为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情况,由其自行印刷放置在包装盒和柜台上,在消费者有购买意时向其推送宣传页。当事人上述两项宣传页广告费用共计375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如下处罚:罚款375元。
375.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