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迈购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玲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MABXG5TN0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当阳市半月镇马窑路(东方购物广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140号
经查,2026年4月22日,当事人从三峡物流园的“煜隆调味”以60元/kg的价格购进散装青花椒1kg,在其经营场所自行分装部分入罐销售,其余散称零售,未记录罐装数量,销售价格均为110元/kg。上述罐装青花椒现场检查共6罐,标价分别为8.8元、8.14元、8.14元、8.58元、9.02元、8.36元,货值金额共计51.04元。当事人称重时未去除包装罐重量,执法人员现场称量罐重22g。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规定:高于100元/kg的商品,称量范围m≤500g,负偏差应为1g。经现场测定,涉案罐装青花椒实际重量值(净含量)与结算重量值之差(即罐重)大于1g。因当事人罐装销售条码与散称销售为同一条码,故无法核实已售出的罐装青花椒数但可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29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一罐红花椒,销售额为13.15元,违法所得为2.31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二)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2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2
当阳市监处罚〔2025〕103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从鑫鑫燃具批发处共购进该批次“家用燃气灶具”5台,该批次灶具生产商为佛山市顺德区厨杰电器厂,生产日期2024年3月20日,执行标准GB 16410-2020 GB30720-2014,外包装背面标签有3C合格标识,进价为50元/台,共250元。当事人以89元/台的价格出售上述产品,截止2025年7月10日共售出2台(包含抽检时执法人员购样1台),封样留存1台,故当事人还有该产品库存3台,该批次灶具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010-2020标准要求,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445元,销售金额为178元,利润为7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家用燃气灶具”3台,没收违法所得78元,并处罚款445元,合计罚没523元。
445.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