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迈购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玲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MABXG5TN0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当阳市半月镇马窑路(东方购物广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5〕103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从鑫鑫燃具批发处共购进该批次“家用燃气灶具”5台,该批次灶具生产商为佛山市顺德区厨杰电器厂,生产日期2024年3月20日,执行标准GB 16410-2020 GB30720-2014,外包装背面标签有3C合格标识,进价为50元/台,共250元。当事人以89元/台的价格出售上述产品,截止2025年7月10日共售出2台(包含抽检时执法人员购样1台),封样留存1台,故当事人还有该产品库存3台,该批次灶具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010-2020标准要求,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445元,销售金额为178元,利润为7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家用燃气灶具”3台,没收违法所得78元,并处罚款445元,合计罚没523元。
445.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