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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4310942220D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28
(2021)青0104民初5872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杨**
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
2021-04-26
服务合同纠纷
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
甘肃昵娜捌零捌造型设计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3
2021-01-28
服务合同纠纷
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
甘肃昵娜捌零捌造型设计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4
2021-01-28
(2021)青0104民初210号
服务合同纠纷
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
甘肃昵娜捌零捌造型设计有限公司,彭**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5
2020-07-13
(2020)青0104民初9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
蒋*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6
2020-04-22
(2020)青0104民初9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
蒋*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7
2020-04-22
服务合同纠纷
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
蒋*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8
2019-06-04
(2019)青0104民初13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
胡**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9
2019-05-07
(2019)青0104民初13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
胡**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10
2019-05-07
(2019)青0104民初13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案由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
胡**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4
2022-02-25
(2021)青0104执2174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甘肃昵娜捌零捌造型设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1-05
2021-09-29
(2021)青0104民初5872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杨**、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8-16
2021-07-01
(2021)青0104执63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1-14
2019-10-31
(2019)青0104民初4664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与蒋*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7-02
2019-06-04
(2019)青0104民初13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与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西市监处罚〔2025〕3号
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酒店中厨房后厨面点间冷藏柜内发现3盒雀巢淡奶油,1盒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9日,保质期为2024年11月17日,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60天。且其中1盒已开封的雀巢淡奶油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被篡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5日,必须使用日期为2025年1月17日,当事人在经营中对食品原料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虚假标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宁西市监强制〔2025〕02号)对涉案的雀巢淡奶油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宁西市监延强〔2025〕03号)将涉案的雀巢淡奶油行政强制扣押措施期限延长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宁西市监解强〔2025〕07号)对涉案的雀巢淡奶油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10月13日,2024年12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宾馆;餐饮;住宿等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0日。经调查,在该酒店中餐厅后厨面点间冷藏柜内发现的雀巢淡奶油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14日从西宁市城西区铭鸿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4盒,购进价格是45元每盒,已使用1盒,剩余3盒,其中一盒外包装的生产期和保质期被人为撕毁篡改,虚假标注粘贴生产日期2025年1月15日,保质期为2025年1月17日,其余两盒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9日,保质期为2024年11月17日,据当事人陈述雀巢淡奶油用于制作餐品蛋挞,已于2024年7月就已下架不制作销售,于2024年9月14日购入是为了用来中秋节制作员工餐时使用,经现场调查提取2024年11月17日至2025年1月16日销售记录,其中无蛋挞销售记录,故无违法所得。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雀巢淡奶油3盒(一盒已开封,两盒未开封)。 3.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