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鑫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学亮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24MA9KRY8Y0D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栾川乡雷湾村设计汽车维修站院内2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5
2025-04-22
(2025)豫0325行审26号
其他行政行为
嵩县某运输局;栾川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罚款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宛内交执罚字﹝2025﹞第0400012号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14000元
14000.00元
内乡县交通运输局
2025-04-07
2
豫宛西交执罚字(2025)第0301008号
栾川县鑫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罚款100元
100.00元
西峡县交通运输局
2025-03-12
3
豫宛西交执罚字(2025)第0301007号
栾川县鑫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罚款900元
900.00元
西峡县交通运输局
2025-03-12
4
豫洛嵩交罚字第﹝2024﹞FX070065号
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贰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200.00元
嵩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18
5
豫宛西交执罚字(2024)第X10162号
栾川县鑫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罚款3200元
3200.00元
西峡县交通运输局
2024-03-30
6
豫洛栾交罚字﹝2023﹞第0400016号
2023年03月23日13时08分,崔丁丁所有的豫CR1873重型自卸半挂车载货行驶至栾川县庙子镇G311连栾线K906+500M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卸货地】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当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车货总质量5320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49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4200kg,超限率8.57%。栾川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少刚、宋晓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中规定该动态称重仪在使用中允许5%误差,确定该车最后车货总质量为50540kg,总质量超限1540kg。经调查核实 栾川县鑫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实施了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法人身份证》《行驶证》《挂车行驶证》《挂车营运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750.00元
栾川县交通运输局
2023-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