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铂菲特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洪斌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00MA2A1D027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阳路111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6
(2026)浙1102民初145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铂菲特酒店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8
(2025)浙1102民初8334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雷**
浙江铂菲特酒店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7
(2025)浙1102民初522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丽水市名峰贸易有限公司
雷**,浙江铂菲特酒店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4
2019-08-08
(2019)浙1102民初419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冉**
窦**,浙江铂菲特酒店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31
2018-11-15
(2018)浙1102民初654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莲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35号
2024年02月10日,丽水市莲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浙江铂菲特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该单位违法行为被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主动停止使用、营业,根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从轻或减轻量罚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铂菲特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浙江铂菲特酒店有限公司在办案期内已停止8层的使用、营业,停产停业决定不执行。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及电子缴款单至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缴纳或通过扫描电子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浙江铂菲特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5000.00元
丽水市莲都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08
2
丽莲消行罚决字﹝2023﹞第0122号
当事人浙江铂菲特酒店有限公司2023年05月25日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浙江铂菲特酒店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给予浙江铂菲特酒店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3000.00元
丽水市莲都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