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嘉行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文深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MA0739N518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老高寨村2区4排30号2-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2
(2024)渝0111民初68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重型汽车集团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刘**,天津市嘉行物流有限公司,石**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2
2024-08-22
(2024)渝0111民初5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重型汽车集团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刘**,天津忆海卓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天津市嘉行物流有限公司,聂**,刘**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3
2024-06-14
(2024)川20民终5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齐*,石**,天津市嘉行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恒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东大物流有限公司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5-1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5
2024-05-0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6
2024-05-06
追偿权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7
2024-04-24
(2024)川2002民初5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大物流有限公司,石**,齐*,石**,天津市嘉行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恒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8
2024-03-2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9
2024-02-20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10
2023-11-02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29
行政处罚
安丘市交通运输局
天津市嘉行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安丘市人民法院
2
2024-05-17
(2024)津0101民初2638号
金融借款合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天津市嘉行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3
2024-03-2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天津市嘉行物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4
2024-03-2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天津市嘉行物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5
2023-05-1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天津市嘉行物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30
2023-06-25
(2023)津0101执99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5-31
2023-04-10
(2023)津0104民初45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97387.31元
民事案件
3
2022-10-26
2022-05-30
(2022)津0101民初48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784202500905
天津市嘉行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案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4500.00元
安丘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26
2
粤湛麻交罚﹝2025﹞00321号
天津市嘉行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津CF9996车辆于2025-01-1206:33在湛江市麻章区雷湖快线路段行驶至雷湖快线监测点(地址:X669-K43+050)处擅自超限行驶,我局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的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重为50.13吨,限重标准为49吨,已超限1.13吨。以上事实,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照片、告知函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500.00元
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09
3
湖路政罚〔2023〕02J513
2023年8月10日10时33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宏、柴卫凤在G104(京岚线)长兴方向1351K+8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津CD2718/津A7J18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将车辆引导至104国道湖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达4.3米,载运的货物可分解运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高度超限0.3米。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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