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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如芳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如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02MA5P9LF78N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崇左市江州区沿山路178号江南综合市场D栋1楼蔬菜行5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3]1009号
经查实: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街道沿山路江南市场4号大棚蔬菜71号菜摊的经营者是郑如芳,日常经营管理由陆利红负责,2020年1月20日投资开办,已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3月1日,当事人以18元/千克的价格从南宁市常之来农副产品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5MA5NR2HJ8L,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琪,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9年04月28日,经营范围:农副产品批发(仅限初级农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购进7.5千克大姜,并以20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3月1日以10元/千克的价格从从南宁市常之来农副产品批发部购进5千克青椒,并以12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仅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但并未保留购进凭证。2023年3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街道沿山路江南市场4号大棚蔬菜71号当事人经营的蔬菜摊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3月27日,我局接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3月27日签发的编号为《检验报告》(№:BFSQD030041044C)和《检验报告》(№:BFSQD030041047C)。《检验报告》(№:BFSQD030041044C)显示抽检的大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BFSQD030041047C)显示抽检的青椒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陆利红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大姜和青椒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的结论和被抽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审核申请。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的大姜和青椒的货值金额总计为210元。至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购进的大姜和青椒已经销售完毕,获得违法所得总计2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没有被其他行政部门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委托代理人陆利红提供的经营者郑如芳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郑如芳《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事实;委托代理人陆利红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陆利红代表当事人配合、协助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事务,直至案件办理终结。委托代理人陆利红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身份资格的事实;《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2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BJ23451402634832714、XBJ23451402634832717)复印件各1份,证明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街道沿山路江南市场4号大棚蔬菜71号菜摊经营的蔬菜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五、《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2份,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3月27日签发的编号为№:BFSQD030041044
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25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50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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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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