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景旭速递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秀琴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2722MA1BB7CB4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塔河镇龙铁168号1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兴邮处﹝2025﹞8号
违反了《邮政快件实名收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大兴安岭地区邮政管理局
2025-11-25
2
塔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6号
2024 年 12 月 21 日,塔河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王彦卫、石继 传在开展消防监督抽查时,发现塔河县景旭速递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黑龙江省大 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塔河镇龙铁 168 号 1 号楼,法定代表人:姜秀琴)存在营业厅 东侧墙面上的一处电源插座以及包装库南侧墙面附近木制支架上的两处电源插座 均安装在可燃材料构件上,未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的消防安全隐患,不符 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12.0.7 条的要求。我大队监督员依 法填发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 2024 年 12 月 22 日前改正。2024 年 12 月 23 日,经我大队复查,发现该单位包装库南 侧墙面附近木制支架上的两处电源插座已被拆除,但营业厅东侧墙面上的电源插 座仍安装在可燃材料上,没有完全整改完毕,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调查,该场所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建筑面积 为 110.643㎡,该单位营业厅东侧墙面上一处电源插座以及包装库南侧墙面附近 木制支架上两处电源插座均安装在可燃材料构件上,未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 施,该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能够主动进行整改,整改态度积极,但复查时营业厅 东侧墙面上的电源插座仍安装在可燃材料上,没有完全整改完毕,根据《黑龙江 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七条规定及《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 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编号 007 表格规定,该项违法行为属较轻情形。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两份、询问笔录两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书》一份、房屋面积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以及《黑龙江省消防 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塔河县景旭速递有限责任公 司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厅东侧墙面上电源插座的行政处罚。
给予塔河县景旭速递有限责任公 司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厅东侧墙面上电源插座的行政处罚
0.00元
塔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