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智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91767868200J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友谊大街56号(信得惠商业广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4
(2024)内0291民初240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智信乐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3-03-17
(2023)内0291民初61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7-13
(2017)内0291民初15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阿拉腾其木格
裁判文书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17-02-23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阿拉腾其木格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28
2017-06-05
(2016)内02民终24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吕**、郝**与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7-12-28
2017-06-05
(2016)内02民终24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吕**、郝**与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7-12-19
2017-10-25
(2017)内0203执206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7-10-31
2017-06-06
(2017)内0291民初15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阿拉腾其木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969.32元
民事案件
5
2017-10-31
2017-06-05
(2017)内0291民初80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0-31
2017-06-06
(2017)内0291民初15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阿拉腾其木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969.32元
民事案件
7
2017-10-26
2017-06-05
(2017)内0291民初80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9-13
2016-02-26
(2016)内0291执73号
定作合同纠纷
张*申请执行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6-05-12
2016-05-12
(2015)包青民初字第3231号
追偿权纠纷
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5-12
2016-05-12
(2015)包青民初字第3231号
追偿权纠纷
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卢*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308310.2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开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9号
现查明2025年1月10日,我大队监督员对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的高新区友谊大街56号A-1011火灾现场进行火灾调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以下火灾隐患: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火灾发生时未响应喷水,未保持完好有效;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烟感防尘罩未摘,火灾发生时未报警,未保持完好有效;3.火灾现场的机械排烟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上述隐患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为〔2025〕第003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包开消限字〔2025〕第001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对被授权委托人白磊、见证人黄福贵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002-1严重违法情形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零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1月10日,我大队监督员对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的高新区友谊大街56号A-1011火灾现场进行火灾调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以下火灾隐患: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火灾发生时未响应喷水,未保持完好有效;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烟感防尘罩未摘,火灾发生时未报警,未保持完好有效;3.火灾现场的机械排烟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上述隐患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为〔2025〕第003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包开消限字〔2025〕第001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对被授权委托人白磊、见证人黄福贵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002-1严重违法情形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零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36501.00元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3-11
2
包开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4号
现查明2023年4月29日,我大队监督员对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我大队监督员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包开消限字〔2023〕第0049号),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5月1日,我大队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监督复查,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仍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为〔2023〕第0245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包开消限字〔2023〕第004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为〔2023〕第0275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和对被授权委托人白磊、见证人赵瑛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3年4月29日,我大队监督员对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我大队监督员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包开消限字〔2023〕第0049号),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5月1日,我大队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监督复查,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仍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为〔2023〕第0245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包开消限字〔2023〕第004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为〔2023〕第0275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和对被授权委托人白磊、见证人赵瑛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9900.00元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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