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李阳劳保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阳国 | 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02MA0NLY806C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海拉尔区向华办粮食综合1号楼西头道街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靠山市监处罚〔2025〕18号
经查明,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海拉尔区李阳劳保商店售货架中摆放了10袋去屑止痒洗发水、净含量:8g.、20280605013MSG,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5年8月4日从供货商海拉尔区天龙小百经营部购进的10袋半亩花田去屑止痒洗发水,购进价格为0.5元/袋,共购进20袋,购进总金额为10.00元销售价格为0.6元/袋,共销售10袋,剩余10袋,货值为12.00元。
当事人使用的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已责令改正,应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00.00元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2
靠山市监处罚〔2025〕8号
一、船用工作救生衣,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TXZJ/20241023174:产品名称:船用工作救生衣,规格型号:HCY-B-1,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05月28日,生产产家:哈尔滨市五湖救生设备服装厂;抽样检验样品2件(含备样2个)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加工质量、外观项目不符合GB/T32227-2015标准要求,依据《救生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二、根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销售涉案船用工作救生衣均是从哈尔滨购进的,共购进船用工作救生衣6件,购进价格为27.00元/件,销售价格为45.00元/件,已全部售出。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270.00元(45.00元/件×6件),违法所得额(45.00元-27.00元)×6件=108.00元;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6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三、当事人的该款产品已全部售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300.00元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