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霞客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雷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45721688965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民容路9号三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06
(2022)粤73民初142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霞客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
2019-05-06
(2019)粤0114民初39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新霞客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蒋*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3
2023-05-04
(2022)粤73民初142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新霞客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7-03
2019-05-21
(2019)粤0114民初39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新霞客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与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4﹞801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了“标准系列24寸行李箱(规格型号:中国红/L-2301)共72个,生产日期是2023年12月22日,这些产品共售出70个,2个免费供样用于抽检,该公司已经没有库存。该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由于上述批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了该批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明细单、产品成本核算表,“标准系列24寸行李箱(规格型号:中国红/L-2301)出厂价为260元/个,成本为247.50元/个。生产上述产品货值为18720元,获得利润875元。违法所得为875元。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一般情形,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表明的质量状况行李箱的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75元;2.罚款6125元。罚没合计共7000元。
6125.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2
穗花市监处罚﹝2024﹞150号
当事人在2023年6月1日生产的“单链款20寸行李箱”规格(35cm*23.5cm*53cm,货号L-2302,规格是20寸,帝王绿)和“19“健身旅行包”(19寸,规格为47cm*23cm*27cm,货号L-2013-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箱包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均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均为“振荡冲击性能”,不合格报告分别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事人生产的上述拉杆箱和健身旅行包货值金额合计为7728.39元,违法所得合计为2161.4元。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系首次违法,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所指的从轻情节,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假冒伪劣拉杆箱和健身旅行包产品,并给予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61.4元;2.罚款23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46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告知。当否,请领导批示。
当事人生产的拉杆箱“振荡冲击性能”一项不符合明示执行标准QB/T2155-2018《旅行箱包》,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健身旅行包“振荡冲击性能”一项不符合明示执行标准QB/T1333-2018《背提包》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拉杆箱和健身旅行包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为7728.39元,违法所得合计为2161.4元。当事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自由裁量中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我局决定责令广州市新霞客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改正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61.4元;2.罚款23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461.4元。
23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