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伊佰多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欧丽杰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11316619336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六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3﹞0106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生产涉案批次食品300袋,用于出厂检验20袋,其余280袋全部销售给吉林市昌邑区万合盛食品店,没有库存,销售价格为4元/袋。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30袋,于2023年11月24日销毁。经计算,货值金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当事人生产车间未设置防鼠板,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6.4.2要求的“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当事人生产车间有大片积水,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4.2.5.2要求的“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2023年11月2日,办案机构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移送的案件线索,该案件线索显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3年10月10日依法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吉林市船营区万炳隆副食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当事人生产的精肉腊肠进行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办案机构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2023年11月7日询问了当事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生产涉案批次食品300袋,用于出厂检验20袋,其余280袋全部销售给吉林市昌邑区万合盛食品店,没有库存,销售价格为4元/袋。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30袋,于2023年11月24日销毁。经计算,货值金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当事人生产车间未设置防鼠板,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6.4.2要求的当事人生产车间有大片积水,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4.2.5.2要求。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1200元,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32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当事人涉嫌生产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37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警告。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