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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大桥镇阿五冷饮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启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6MA5LU5WU1K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大桥食品站出租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宾市监处罚〔2024〕538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大桥食品站出租铺面从事个体经营,注册成立“宾阳县大桥镇阿五冷饮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6MA5LU5WU1K。当事人在个体经营活动中,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经营卷烟的商店处购进卷烟在自己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4年11月5日,当事人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被本局和宾阳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查获,现场查获品牌卷烟4种共0.4条,价值49.5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烟草进销货台帐,也无法提供票据,烟草销售具体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 2024 年 3 月 25日受到我局行政处罚(桂南宾市监处罚〔2024〕119 号)。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25元的行政处罚。
25.00元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2
桂南宾市监处罚〔2024〕119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大桥食品站出租铺面从事个体经营,注册成立“宾阳县大桥镇阿五冷饮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6MA5LU5WU1K。当事人在个体经营活动中,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经营卷烟的商店处购进卷烟在自己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被本局和宾阳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查获,现场查获品牌卷烟5种共0.6条,价值86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烟草进销货台帐,也无法提供票据,烟草销售具体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宾市监处罚〔2023〕212 号)。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38元的行政处罚。
38.00元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