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高新区新亨通商贸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01MA6XFRCR0L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文兴路(高新十三路)淡家村八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渭烟处﹝2025﹞第016号
当事人王军涉嫌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处罚两次以上情况如下:2024年9月13日10时0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文兴路(高新十三路)淡家村八组新亨通商贸行内查获非当事人店内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黄鹤楼(软蓝)1条、贵烟(金百合)1条、黄金叶(金满堂)3条、南京(雨花石)15条、南京(炫赫门)2条、好猫(金猴王)1条、好猫(长乐)1条、兰州(硬如意)6条、牡丹(软)5条,共计9个品种35条经调查当事人王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我局2024年9月30日向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4月7日20时07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文兴路(高新十三路)淡家村八组新亨通商贸行内查获非当事人店内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好猫(细支长乐)3条、兰州(细支珍品)2条、牡丹(红中支)3条、好猫(金丝猴)3条、好猫(金猴王)2条、好猫(长乐)1条、真龙(凌云)1条、好猫(细支天赋)1条、钻石(软荷花)1条、中华(软)1条、中华(细支)2条、中华(双中支)1条、好猫(猴王磨砂)14条、好猫(吉祥)42条、南京(炫赫门)14条、黄鹤楼(硬平安)1条,共计16个品种92条。经调查当事人王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04月29日向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024年9月30日及2025年4月29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2024年9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2025年4月2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亦承认。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本局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无异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举行听证。
本案已调查终结,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建议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王军作出: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整顿期间为: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7月15日
0.00元
宝鸡市渭滨区烟草专卖局
2025-06-16
2
宝渭烟处﹝2025﹞第011号
2025年4月7日20时07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文兴路(高新十三路)淡家村八组新亨通商贸行内查获非当事人店内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好猫(细支长乐)3条、兰州(细支珍品)2条、牡丹(红中支)3条、好猫(金丝猴)3条、好猫(金猴王)2条、好猫(长乐)1条、真龙(凌云)1条、好猫(细支天赋)1条、钻石(软荷花)1条、中华(软)1条、中华(细支)2条、中华(双中支)1条、好猫(猴王磨砂)14条、好猫(吉祥)42条、南京(炫赫门)14条、黄鹤楼(硬平安)1条,共计16个品种92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王军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宝鸡市渭滨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宝渭烟存通[2025]第025、026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王军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据当事人王军陈述该批卷烟有一部分是因为隔壁酒店老板的儿子结婚需要,还有一部分是店内的老顾客需要,就从市场上同行商店收购回来放在店里销售的。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王军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烟计〔2021〕9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和陕烟计〔2024〕47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进行核价,当事人王军违法进货总额为2089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照片、当事人陈述、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渠道真烟案件码段提取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照片。当事人王军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本局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无异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
对当事人王军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0890.00元10%的罚款计2089.00元的行政处罚。
2089.00元
宝鸡市渭滨区烟草专卖局
2025-04-29
3
宝渭烟处﹝2024﹞第025号
2024年9月13日10时0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文兴路(高新十三路)淡家村八组新亨通商贸行内查获非当事人店内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黄鹤楼(软蓝)1条、贵烟(金百合)1条、黄金叶(金满堂)3条、南京(雨花石)15条、南京(炫赫门)2条、好猫(金猴王)1条、好猫(长乐)1条、兰州(硬如意)6条、牡丹(软)5条,共计9个品种35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王军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宝鸡市渭滨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宝渭烟存通[2024]第067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王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据当事人王军陈述该批卷烟是因为商店周边的消费者较多,所以他在从市场上同行商店收购回来放在店里销售给周边消费者的。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王军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烟计〔2021〕9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和陕烟计〔2024〕47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进行核价,当事人王军违法进货总额为1044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照片、当事人陈述、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渠道真烟案件码段提取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照片。当事人王军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本局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无异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
本案已调查终结,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王军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440.00元10%的罚款计1044.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9个品种35卷烟发还当事人。
1044.00元
宝鸡市渭滨区烟草专卖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