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万贯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中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527MACDM92B8F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马上乡万洋品尊国际1号楼1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市监处罚〔2026〕X40号
经调查,当事人内黄县内黄县万贯餐饮店,该店负责人刘中良,2023年04月1日,在内黄县硝河大道北339号租赁了三间门面房开始经营,进行了简单的装修,购置了桌椅、冰柜、厨房用品等物品。于2023年04月18日开业,名称内黄县万贯餐饮店。2026年0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内黄县硝河大道北339号的内黄县万贯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厨房里使用18袋康师傅方便面(生产者:郑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克,生产日期:2025年07月21日,保质期至20260120,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超过保质期的18袋康师傅方便面(生产者:郑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克,生产日期:2025年07月21日,保质期至20260120,保质期6个月)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上签字确认。2026年4月1日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身份证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和购进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上签字确认。负责人承认2025年7月25日从安阳左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4件康师傅方便面(生产者:郑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克,生产日期:2025年07月21日,保质期至20260120,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向商家索要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每件购进价格35元,每件24袋,每袋合1.46元,该店在2026年1月20日超过保质期前使用了1件另6袋,在2026年1月20日后超过保质期后使用了24袋,还有未使用的18袋我局依法予以扣押。煮方便面销售5元/碗,2026年1月20日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24碗,违法所得金额为1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标准: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由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 元;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具有《通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处罚标准:备注1.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且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或者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规定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5000元,对其他食品经营者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之规定。拟对内黄县万贯餐饮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康师傅方便面18袋(生产者:郑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克,生产日期:2025年07月21日,保质期至20260120,保质期6个月)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300.00元
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