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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自来水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陶立东注册资本:9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3128831006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北郊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5
林甸县人民法院
2
2024-10-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林甸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14
2017-03-20
(2017)黑民再3号
合同纠纷
林甸县自来水公司与林甸县新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30
2017-11-20
(2017)黑0623民初947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宋**与林甸县自来水公司、林甸县天星物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06-27
2017-03-20
(2017)黑民再3号
合同纠纷
林甸县自来水公司与林甸县新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5-11-05
2015-11-05
(2015)庆商终字第432号
合同纠纷
林甸县自来水公司与林甸县新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5〕87号
2025年9.月24日,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工作要求对林甸县自来水公司再用水表进行抽样,分别抽取了兴隆泉小区一号楼和二号楼75块再用水表,送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检定。2025年10月22日收到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251009070 号和 251009020号,经其确认对出厂编号为200818087 和200818266 的水表检定结果为分界流量示值误差:-5.08%和 4.61%,分界流量的示值误差超过规程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士4%,林甸县自来水公司对检定结论不合格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使用的水表用途是用于用户使用水量的计算,用于水费用的收取。所以应认定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水表的违法行为成立。经请示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已对出厂编号为 200818087 和200818266的水表进行扣押处理。 经查,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水表的违法行为成立。据自来水公司负责人陶立东在询问中陈述出厂编号为200818087 和200818266的水表,是2022年末对兴隆泉小区一、二号楼进行安装的,当事人其不知该水表何时出现计量不准确的,是抽检结果出来后才知道该表计量不准确,在安装之前购进水表时索要了水表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及水表出货检验报告。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水表2只(出厂编号为200818087和 200818266);2.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1300.00元
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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