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旭日希兰农家乐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兴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10230MA1M57BQ8A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陈西村83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崇处〔2024〕302024003508号
2024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陈西村834号的上海市崇明区旭日希兰农家乐服务部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火锅调料台下方查见拆封使用的“五香辣椒面(麻辣香料)”,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7月9日,数量:1袋(已开封),现场称重剩余量240克(含袋),未标注不再使用。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经营。陈家镇所于2024年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经营的行为。
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对食品经营区域进行全面的清理并提供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五香辣椒面(麻辣香料)”1袋(已开封,剩余量240克);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款0.500000万元
5000.00元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