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色恒昌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永刚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6MA13Q0FX9P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头道桥镇联丰村六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头道桥)市监处罚﹝2025﹞9号
内蒙古金色恒昌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原料未按规定建立原辅料进货记录台账,当事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购进的原料未按规定建立原辅料进货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
3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2
杭(头道桥)市监处罚(2025)第9号
2024年12月3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郭全虎(05100530157)、焦伟(05100530196),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内蒙古金色恒昌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原料未按规定建立原辅料进货记录台账,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杭(头道桥)市监责改〔 2024 〕59号,责令当事人在三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直至2024年12月11日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建立原辅料进货记录台账。
经查,内蒙古金色恒昌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原料未按规定建立原辅料进货记录台账,当事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据票据;相关票据凭证和查验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5-01-13
3
杭市监(头道桥)处罚﹝2023﹞45号
内蒙古金色恒昌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原料未按规定建立原辅料进货记录台账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3000.00)
4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3-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