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港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德华 | 注册资本:3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22MA4F2B6J2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龙港镇飞跃居委会五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144号
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1.10条“......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信息录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第8.4(3)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表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第8.4(4)条“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第8.4(5)条“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4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