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兰泰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亚兰 | 注册资本:28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1056452698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武陵北路89号3幢1-16、1-20,4幢1-6、1-51、1-59、1-66、1-67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3
(2024)渝04民终672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兰泰电梯有限公司
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1-24
(2023)渝0241民初4280号
承揽合同纠纷
雷**
重庆兰泰电梯有限公司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3-11-22
(2023)渝0241民初4612号
物权保护纠纷
重庆兰泰电梯有限公司
何**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3-11-21
(2023)渝0241民初4280号
承揽合同纠纷
雷**
重庆兰泰电梯有限公司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1-04-27
(2021)渝0241民初10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兰泰电梯有限公司
贵州金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秀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26
2024-06-26
(2024)渝04民终672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兰泰电梯有限公司与雷**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7-16
2024-04-11
(2023)渝0241民初4280号
承揽合同纠纷
雷**与重庆兰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062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酉阳市监处罚〔2026〕374号
经查当事人为注册于重庆市秀山县的合法电梯维保企业,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具备电梯维护保养从业资质。其业务范围包括承接酉阳县龙潭镇公租房小区在用电梯的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期为2025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15日。维保服务按周期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及年度四种类型,费用标准为每台电梯每年6000元。
该公租房小区共有10台电梯在用电梯,其中9#电梯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应当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表A-1的要求进行半月维护保养。
2026年6月24日,当事人指派持有相应资质的维保人员黄海、张宇寒对前述9#电梯执行半月维保作业。作业过程中,维保人员未严格遵循上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既未清洁机房及底坑的卫生,也未检查井道照明是否正常,却在维保记录中将结果勾选为正常。同时,二人亦未落实规范中“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在进行维保时未将电梯停运,也未在作业区域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
因当事人按年度收取维保费用,标准为6000元/台/年,未对半月维保项目进行单独计价,故本案中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算与认定。
另查明,当事人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领域无既往行政处罚记录,系初次违法。同时,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整改,于2026年7月8日重新对涉案电梯执行了规范的维保作业,完成了机房、底坑清洁及井道照明修复,现已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另查明:当事人无既往行政处罚记录,系初次违法。当事人为注册于重庆市秀山县的合法电梯维保企业,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具备电梯维护保养从业资质。其业务范围包括承接酉阳县龙潭镇公租房小区在用电梯的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期为2025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15日。维保服务按周期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及年度四种类型,费用标准为每台电梯每年6000元。
该公租房小区共有10台电梯在用电梯,其中9#电梯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应当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表A-1的要求进行半月维护保养。
2026年6月24日,当事人指派持有相应资质的维保人员黄海、张宇寒对前述9#电梯执行半月维保作业。作业过程中,维保人员未严格遵循上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既未清洁机房及底坑的卫生,也未检查井道照明是否正常,却在维保记录中将结果勾选为正常。同时,二人亦未落实规范中“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在进行维保时未将电梯停运,也未在作业区域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
因当事人按年度收取维保费用,标准为6000元/台/年,未对半月维保项目进行单独计价,故本案中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算与认定。
另查明,当事人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领域无既往行政处罚记录,系初次违法。同时,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整改,于2026年7月8日重新对涉案电梯执行了规范的维保作业,完成了机房、底坑清洁及井道照明修复,现已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另查明:当事人无既往行政处罚记录,系初次违法。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