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羊场镇万美臣丰彩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EEEBL7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羊场镇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241号
经查:大方县羊场镇万美臣丰彩超市,营业执照注册号:520521600265554,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双,成立日期:2016年07月07日,住所:大方县羊场镇街上,经营范围:百货、烟酒、日化;
经营者身份信息:姓名:李双,男,汉族,1991年12月08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9112085234,联系电话:15286591801,住址:湖南省澧县大堰垱镇干河村9组09001号;
当事人由其经营者李双在2016年07月07日日办理营业执照后,依法在大方县羊场镇街上开展经营活动,主要经营超市百货、烟酒、日化。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当事人于2020年6月4日在大方县德盛百货经营部购进上海名扬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的“益博士”野菊洗手液,进价为8元/瓶,销售时按照1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2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大方县羊场镇街上的“大方县羊场镇万美臣丰彩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部分产品已经超过其外包装上标注的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失效产品的行为下达《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失效产品提醒书》,要求当事人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后,对当事人位于大方县羊场镇街上的“大方县羊场镇万美臣丰彩超市”(经营面积约为80平方米)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日化用品区货架第三层中部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瓶“益博士”野菊洗手液已经超过其外包装标注的限用日期2023.03.28,遂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因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建立销售台账及财务账,所以本案中执法人员无法核定当事人是否获得违法所得。
本案查获的当事人销售的失效产品的货值金额应为该产品的数量及销售价格的乘积,即:1瓶×15元/瓶=15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向当事人下达的《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失效产品提醒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是初次违法的事实;
2.2023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经营的1瓶“益博士”野菊洗手液已经超过其外包装上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的事实;
3.2023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及产品实物照片三张、视频一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经营的1瓶“益博士”野菊洗手液已经超过其外包装上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的事实;
4.2023年6月2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其有合法资质的事实;
5.2023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1瓶“益博士”野菊洗手液已经超过其外包装上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的事实及其的进销情况;
6.2023年6月2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罚款0.001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5.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