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桂平海康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剑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81MAA7MEYJ1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江口镇东升村营盘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26
(2023)桂08民终121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沈**,沈**,沈*,沈**,沈**
桂平海康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卫医罚〔2025〕8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开设的桂平海康精神病医院2025年8月11日产生的医疗污水经检测粪大肠菌群数为160000 MPN/L,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医疗机构污水粪大肠菌群数检测结果应≤5000 MPN/L的要求,且已进行排放。
你公司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序号20的裁量标准,本案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等情形,适用一般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及罚款人民币6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6500.00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9-29
2
2024022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查明你公司开设的桂平海康精神病医院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因你公司开设的桂平海康精神病医院未造成医疗废物渗漏或收集人员伤害等后果,经责令改正后按期整改,应按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进行裁量,综合本案案情,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15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