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江州区好在来蔬菜销售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飞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02MA5P7T3C3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江州市场青菜行高摊3、4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3]1053号
经查实,2023年6月5日,当事人崇左市江州区好在来蔬菜销售铺从江南四小后面的流动摊贩处购进3.5千克小米椒,进货价格19元/千克,以24元/千克的价格在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江州市场青菜行高摊3、4号摊位内进行销售。当事人未向流动摊贩索取摊贩个人信息、进货票据、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2023年6月5日,我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的小米椒进行监督抽检,并送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3年7月2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BFSQD060038019C),《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小米椒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小米椒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的结论和被抽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审核申请。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的小米椒的货值金额总计为84元,获得违法所得为1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没有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经营者黄飞松2023年7月21日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的事实;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BJ23451402634841450)复印件1份,证明2023年6月5日我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崇左市江州区好在来蔬菜销售铺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三、《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BFSQD060038019C)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7日的《现场笔录》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1、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2、我局已将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BFSQD060038019C)等相关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的事实;3、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小米椒已销售完毕的事实;四、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1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1、2023年6月5日,崇左市江州区好在来蔬菜销售铺从江南四小后面的流动摊贩处购进的3.5千克小米椒,进货价格19元/千克,以24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的事实;2、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的小米椒的货值金额总计为84元,至2023年7月7日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得违法所得为17.5元的事实;3、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的事实;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的事实。五、召回公告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在经营的摊位对已经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采取了公告召回措施并积极整改。
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175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50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