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浩英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辛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00MA6BJP4B53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伏龙北巷172号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城执天府罚告字〔2023〕第023112号
-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因2023年4月03日09时40分许在华阳街道伏龙北巷179号设置的招牌“紫燕百味鸡”残缺破损、缺笔少划,执法人员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2023年4月10日9时前改正,2023年4月11日09时53分许在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伏龙北巷179号设置的招牌“紫燕百味鸡”仍残缺破损、缺笔少划仍未整改。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以下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改正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之规定。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因你不具备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选择一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和《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道路、桥梁、市政设施、户外广告、照明类)第49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予以一般处罚:
罚款:人民币750元(大写:柒佰伍拾元整)。
75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3-07-07
2
成城执天府罚字〔2023〕第023112号
-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因2023年4月11日09时53分许在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伏龙北巷179号设置的招牌“紫燕百味鸡”仍残缺破损、缺笔少划仍未整改。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以下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改正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之规定。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因你不具备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选择一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和《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道路、桥梁、市政设施、户外广告、照明类)第49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予以一般处罚:
罚款:人民币750元(大写:柒佰伍拾元整)。
750.00元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