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少东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靳少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0502MA7HFEGR8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友谊路市场购物中心一期二段112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3〕146号
(1)当事人待售的南孚5号碱性电池每一板3粒,每一盒20板,为同一生产日期202303,共计5盒(300粒);南孚7号碱性电池每一板3粒,每一盒20板,为同一生产日期202212,共计1盒零54粒(114粒);南孚1号碱性电池每一板2粒,每一盒6板,为同一生产日期202211,共计9盒零8粒(116粒)合计:530粒。上述南孚碱性电池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2)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的购进票据;(3)上述涉案的南孚电池,未明码标价,销售给第十三师红星一场鼎顺商行的南孚电池有销售票据(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鼎顺商行扣押的南孚5号碱性电池28盒(盒/60粒)+29粒 共计:1709(粒);南孚7号碱性电池7盒(盒/60粒)+55粒,共计:475(粒);南孚5号、7号碱性电池共计:2184粒);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议零售价和部分销售票据价格计算,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已售(鼎顺商行):2184粒×1元=2184元)+(未售:南孚5号碱性电池(300粒×1元=300元)+南孚7号碱性电池(114粒×1元=114元)+南孚1号碱性电池(116粒×9元=1044元)=3642元;故哈密市伊州区少东百货店违法经营额为3642元。
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的行为;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碱性电池530粒;
3.处一千八百元整(1800元)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七百七十五元零八角(775.8元);
罚没款合计二千五百七十五元零八角(2575.8元)。
180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