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吉福豪建材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美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5MA31CB7M37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过坂村4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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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海市监处罚〔2023〕393号
2023年10月2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过板村过坂社41号的厦门市海沧区吉福豪建材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上有如下在售产品:1、宝马调压器,数量12个,型号:JYT-0.6,生产日期:2015年11月3日,标示生产企业慈溪市博特曼电器有限公司,没有过流切断保护装置。2、羊城调压器,数量7个,型号:JYT-0.6-1.2,未见生产日期,其结构肉眼可见带有可调节功能,标示生产企业慈溪市金河阀门实业有限公司。3、美的减压阀,数量1个,未见生产日期,标示生产企业广东中山美的阀门有限公司,其外包装标示“可调式冬夏二用”,结构肉眼可见带有可调节功能。4、雪峰不锈钢波纹软管,数量6卷,产品单件包装均未标明生产日期,标示生产企业慈溪市瑞峰管业有限公司、慈溪市长河镇亚峰塑管厂,未标明生产厂址。5、鹏泰不锈钢波纹软管,数量8卷,均未标有产品标准编号,单件包装内合格证上有标示生产日期2018年8月23日,型号RQH-10-CC,标有生产厂址宁波奉化市南大路64号,生产厂名为宁波市奉化鹏泰管业有限公司。6、品名合一不锈钢波纹软管,数量9卷,型号RLB-ZH-S-10,单件包装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外包装上标示为南京知行管业有限公司,厂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沂湖路18号。
当事人无法提供所销售的“鹏泰不锈钢波纹软管”、“雪峰不锈钢波纹软管”“合一不锈钢波纹软管”三款产品的进货凭证及供货商、生产商资质证明等材料,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调压器,其行为违法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严禁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燃气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涉嫌违反《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
案涉产品为燃气器具相关配件,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案发时案涉产品均尚未销售,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并配合执法人员取证。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四条第四项、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调压器的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同时因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整改,停止销售案涉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100条适用条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案涉产品,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决定没收案涉产品“鹏泰不锈钢波纹软管”、“雪峰不锈钢波纹软管”“合一不锈钢波纹软管”,罚款三倍货值人民币690元。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不予处罚。对当事人于经营场所内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调压器的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同时参照《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ZL-2中丙级C档“已售的产品货值在5000元以下或已售和未售的产品总货值在1万元以下,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1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调压器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元。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未售出的20个调压器和23卷不锈钢波纹软管;
2.罚款人民币790元;
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没收未售出的20个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调压器和23卷不锈钢波纹软管;
2.罚款人民币790元;
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90.00元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