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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祥隆法兰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杨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MA2857BH3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兴街道滨海园区滨海四路216号第三车间西边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7
(2023)浙0303民初6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祥隆法兰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东丰不锈钢有限公司,王**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
2022-04-13
(2022)浙0303民初15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华波金属波纹软管有限公司
刘*,温州祥隆法兰制造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1
2022-04-12
(2022)浙0303民初15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华波金属波纹软管有限公司、温州祥隆法兰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5﹞75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9月19日,本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的船用法兰(钢制管法兰)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其中“密封面表面粗糙度”项目不符合HG/T20592-2009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FJ2509029),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型号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该批次产品共生产了100个,成本15.5元/个,售价17.5元/个,被抽样检验3个(无偿提供),其余售出,共计货值1750元,违法所得194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94元,上缴财政;二、处以罚款900元,上缴财政;   三、没收不合格的船用法兰(钢制管法兰)(批号2025.9,型号PL20(B)-16RFS30408)3个。<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94元,上缴财政;二、处以罚款900元,上缴财政;   三、没收不合格的船用法兰(钢制管法兰)(批号2025.9,型号PL20(B)-16RFS30408)3个。
9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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