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红花岗区望乡缘粮油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瑞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2MA6JA3XH7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新雪域冷链物流一体化建设项目二号地块底盘负一层-1-19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5]290号
当事人于2025年6月2日从遵义市康诚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80元/桶的价格购进2桶涉案菜籽油,以85元/桶的价格销售2桶涉案菜籽给贵州省食品检验检测院用于抽检。涉案菜籽油标签上标注产品标准为GB/T 1536-2021,经检验,涉案菜籽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21《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查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菜籽油货值金额为170元,违法所得为10元。当事人能提供涉案菜籽油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涉案菜籽油未能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红花岗区望乡缘粮油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范瑞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本局有管辖权; 2.《检验报告》1份,证明经检验,涉案菜籽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21《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且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事实; 5.图片打印件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6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菜籽油事实; 6.涉案菜籽油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部分进货查验及记录义务的事实; 7.《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0日对范瑞远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不合格菜籽油的违法事实;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的事实; 10.我局执法人员祝悦、王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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