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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科鲁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会利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MA78TKRP6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天山路中亚农副农资建材批发市场内B区8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6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宏升化工有限公司
陈**,新疆科鲁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2022-08-23
(2022)鲁0983民初40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科鲁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肥城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3
(2025)浙0110民初297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宏升化工有限公司
陈会利;新疆科鲁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2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宏升化工有限公司
陈会利;新疆科鲁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63号
你公司取得齐齐哈尔琛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5月29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23002000113,发票号码06293596-06293598,发票金额265486.74元,税额34513.26元,价税合计300000.00元,货物名称:*化学合成材料*胶粉、纤维素。你公司于2023年5月抵扣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34513.26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件,上述3份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实际经营人《询问笔录》载明,上述3份发票为你公司支付5.5%的税点购得,实际你公司与开票方齐齐哈尔琛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发生上述3份发票对应的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第一条“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34513.26元,造成少缴增值税34513.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07.97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你公司情况说明、增值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清单、相关记账凭证及附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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