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倪嘉鲜生生鲜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生芳 | 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117MADCN4E15G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文昌东街77号13幢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溧市监处罚〔2024〕212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区域货架上存有7袋潮州酸菜(净含量:220克,生产日期:2023-11-03,保质期:180天常温下),至2024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7月1日,当事人曾销售过1袋同批次过期的潮州酸菜(生产日期:2023-11-03,保质期:180天常温下)。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从南京众欢食品有限公司以3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0袋涉案潮州酸菜,进货价格为3元/袋,销售价格是3.5元/袋,故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28元,违法所得为0.5元。当事人购进涉案潮州酸菜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销货清单,未查看涉案潮州酸菜的合格证明材料,故认为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所规定的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300元;没收违法所得0.5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00.00元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