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合丰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凯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22MA7B153912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文姬路1号广播电视大楼商铺北一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蓝烟处﹝2025﹞第008号
2025年1月14日19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蓝田县文姬路1号广播电视大楼商铺北一号合丰烟酒商行,向当事人郑凯锋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当场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后库房汾酒堆旁,两个白色手提袋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中华(软)10条、中华(双中支)7条、苏烟(软金砂)1条、中华(金中支)1条,共计4个品种19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蓝田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蓝烟存通字[2025]第1812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郑凯锋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批卷烟系当事人郑凯锋于2024年10月10日从西安市莲湖区一家商店购进,该批卷烟存放于蓝田县合丰烟酒商行内准备用于日常销售,还未销售就被我局依法查获。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郑凯锋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核算价格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执行,当事人郑凯锋违法进货总额为1175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笔录;2、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当事人的陈述;4、复制提取的包括:当事人郑凯锋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卷烟原始存放状态照片等;5、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6、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郑凯锋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1750.00元10%的罚款计1175.00元的行政处罚。
1175.00元
蓝田县烟草专卖局
2025-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