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三合美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碧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8MABM7QAG0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湄潭县湄江街道太阳城C-3栋1单元二层1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湄卫健公罚决〔2024〕404号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湄潭县卫生健康局
2024-08-21
2
湄卫健公罚决〔2023〕446号
湄潭县三合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湄潭县三合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500.00元
湄潭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