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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力腾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02MACBFC8F74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碗窑新村二区新房子1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住建罚字〔2025〕第07号
经查明,你(单位)云南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建水县青云水厂二期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开挖深基坑,项目经理未到现场履职、监督,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云南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建水县青云水厂二期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开挖深基坑,项目经理未到现场履职、监督,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进行如下处罚: 1.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2.对云南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经理处杨能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鉴于当事人在违法事实的发生后主动停止施工,积极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违害较轻,并积极配合本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建水县青云水厂二期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云南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经理未到施工现场履职、监督行为进行限期整改进行限期改正; 2.处以建水县青云水厂二期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云南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经理杨能贰仟元整(¥2000.00元)的罚款。
2000.00元
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0-16
2
建住建罚字〔2025〕第05号
-
云南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建水五龙书院一期建设项目项目,49栋脚手架与结构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临边防护,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应当进行如下处罚: 1.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2.对云南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五万元元以下的罚款 。 鉴于当事人在违法事实的发生后主动停止施工,积极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危害较轻,并积极配合本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云南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的建水五龙书院一期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限期改正; 2.处以建水五龙书院一期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云南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20000.00(贰万元整)的罚款。
20000.00元
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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