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连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800772609174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长安路97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15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王**
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2
2021-08-13
(2021)黑0803民初93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王**、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22
2022-06-14
(2022)黑0803民初597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姜**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29
2020-07-06
(2019)黑0811民初1156号
合同纠纷
张**与吉林省御高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4024.98元
民事案件
4
2019-11-29
2019-11-05
(2019)黑0804民初1052号
劳动争议
徐**与中粮可口可乐饮料(黑龙江)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哈尔滨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1176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12-21
2018-08-31
(2018)黑0803民初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11
2017-10-28
(2017)黑0803民初608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李**与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12-07
2017-10-28
(2017)黑0803民初608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李**与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09-19
2015-04-14
(2015)佳民终字第3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佳木斯市东鼎快递服务信息有限公司、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09-05
2018-06-29
(2018)黑08民终252号
劳动争议
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8-30
2018-04-26
(2018)黑08民终365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李**、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市监处罚﹝2026﹞3号
经查,2025年8月5日,当事人从上海意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每本1.8元的价格购进了40本课业薄册(174*251mm),以每本2.5元的价格全部售出,售出商品的销售金额总计为100元、进货金额为72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截至目前,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8元,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28元; 2、罚款172元; 合计200元,上缴财政。
172.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2
佳向市监处罚﹝2025﹞35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
0.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3
佳向市监处罚(2024)10015号
当事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模式为营销分离,由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统一负责东北三省范围内线下门店采购,当事人门店负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以每公斤12.14元的价格通过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平台下单该批香芹5公斤,因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齐齐哈尔盛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采购合作合同,齐齐哈尔盛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供货商,所以在平台系统录入供货商是齐齐哈尔盛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由齐齐哈尔盛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当事人供货,但因该批香芹整箱发货,每箱 10公斤,且不能拆箱分发,所以当事人全部接收。 截至2024年9月6日,当事人以每公斤13.98元的价格将该批次香芹售出,当事人陈述因香芹在运输和销售中会有一部分损耗,所以实际销售9.442公斤,无剩余.当事人提供了该批不合格香芹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进货票据,供应商的 营业执照相关手续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依法 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经计算,上述批次香芹销售收人132.00元,购进价款121.40元,当事人经营的违法所得为10.60元,货值金额139.80元。
免予处罚
0.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4
佳向市监处罚﹝2023﹞35号
经查明,2023年8月31日,当事人以每公斤22.00元的价格从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家鱼行购进鲜活鲫鱼7.4公斤,该批鲜活鲫鱼的购进价格为162.80元,2023年8月31日到店后当事人以33.00元/公斤对外销售。该批鲜活鲫鱼全部销售没有剩余,在销售过程中没有产生损耗。销售金额是244.20元,该批鲜活鲫鱼的货值金额为244.20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81.40元。2023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由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CD901019ACF6075916,当事人对《检测报告》的结果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计二页),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及不合格生姜的《检验报告》送达情况;2、当事人提供鲜活鲫鱼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销售票据》《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计三页),证明当事人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3、当事人薛连流和关守君、宋秋玲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计三页),证明薛连流和关守君、宋秋玲的自然人身份; 4、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一份(计五页),证明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经营的鲜活鲫鱼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5、对宋秋玲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计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鲜活鲫鱼的进货来源、购进数量、销售数量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计二页)证明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许可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食用农产品检测报告、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各一份(计七十三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的情况; 8、授权委托书二份(计二页)证明 当事人对关守君、宋秋玲授权委托的情况;9、关守君、宋秋玲的在职证明各一份(计二份)证明 关守君、宋秋玲有接受授权的资格: 10、当事人提供的鲜活鲫鱼销售记录复印件一份(计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鲜活鲫鱼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情况。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1.40元;2、免予处罚,以上两项共计81.40元,全部上缴财政。
0.00元
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