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群富再生资源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小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C72U7U8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朝阳街道北京东路95号华翔化工有限公司院内西侧(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1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24日向张清租赁1台叉车用于其厂内木材装卸,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从2026年2月24日至2027年2月24日,双方约定使用中出现的法律责任由乙方(当事人)承担。2026年4月10我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上述叉车,叉车铭牌信息为,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FD30,出厂编号:214014561,生产日期:2014年12月,生产商: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海昌路1188号。该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经检验,作业人员张清未取得有效作业证且未系安全带正在作业。
2026年4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情况说明,申请自行报废上述叉车。2026年4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沙市监解强[2026]6-1号)。2026年4月29日当事人对吉鑫祥牌出厂编号:214014561的叉车进行去功能化拆解报废。当事人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张清)驾驶该单位使用的叉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当事人的作业人员(张清)未系安全带操作叉车,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3、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30000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合计31000元。
31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