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天成厨具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华玲 | 注册资本:2.8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30L46893302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莲花商住小区35、36号楼(思、悠莲阁)A类56号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广市监处罚〔2025〕53号
2024年4月25日,当事人从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苏兰电器商行购进了上述涉案产品共3台,进价55元/台。截止案件查获,上述涉案产品已销售2台用作执法人员抽检使用,销售单价120元/台。经检验涉案电饭煲输入功率项目/W(标准要求:电热器具和组合型器具的额定输入功率大于200W的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其输入功率对额定输入功率偏差不应大于5%,小于-10%;明示额定输入功率:350),实测结果-15.3%、296.5,检验不合格。本案涉案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130元。当事人对上述销售不合格电饭煲的事实予以认可。
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综合本案实情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电饭煲;2、没收尚未销售的不合格电饭煲1台;3、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540元,没收违法所得13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70元,上缴国库。
540.00元
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