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唐秀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天目山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振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6MAD5UACH1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天目山路46号806室-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4﹞61号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唐秀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世贸中心店使用过期原料汤制作1份金牌明炉肚包鸡,销售金额为139.18元,货值金额为147.18元,违法所得为139.18元;自制销售的乌梅汤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保健功能,乌梅汤的货值金额为1267.2元(9.9*(9+119)),违法所得为15.59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9.18元;2、没收过期食品汤(4.9千克);3、罚款5000元。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不合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59元;2、没收9瓶乌梅汤;3、罚款2000元。 综上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4.77元;2、没收9瓶乌梅汤和过期食品汤(4.9千克);3、罚款7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9.18元;2、没收过期食品汤(4.9千克);3、罚款5000元。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不合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59元;2、没收9瓶乌梅汤;3、罚款2000元。 综上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4.77元;2、没收9瓶乌梅汤和过期食品汤(4.9千克);3、罚款7000元。
7000.00元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