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美光 | 注册资本:13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70554143XT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工业三路昌北钢材市场B区4栋1单元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18
2020-09-25
(2020)赣0102执5101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江西骏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8-20
2020-07-15
(2020)赣0102民初70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8-20
2020-07-15
(2020)赣0102民初706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7-20
2020-06-15
(2020)赣0102财保438号
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18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7-16
2020-06-11
(2020)赣0192民初384号
侵权责任纠纷
朱**与李**、宜丰县铭炀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988.30元
民事案件
6
2019-11-06
2019-09-09
(2019)赣0925财保13号
申请人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15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7
2019-10-22
2018-09-28
(2018)赣0102财保247号
(2018)赣0102财保247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西骏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3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10-09
2019-09-30
(2019)赣0925民特4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人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7-09
2019-05-16
(2019)赣0102民初1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江西骏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8790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经市监处罚〔2026〕3号
经查,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用的3台门式起重机械(设备代码为42703601002016126U30、42703601002017024V00、427041619202312818)均存在安全警示标志缺失、未安装防脱钩、防碰撞装置缺失、大车限位器缺失和非工作状态下未设置抗风防滑装置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12月25日前完成整改。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2日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5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发现1台起重机械(设备代码为427041619202312818)仍然存在防脱钩装置设置不规范、未张贴警示标志,另1台起重机械(设备代码为42703601002017024V00)存在大车限位器无法发挥限位作用等问题。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相关资质;
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修,且逾期未整改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2025年12月12日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2025年12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起重机械仍存在防脱钩装置失效、大车限位器无法发挥限位作用、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
4.整改图片2张、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完成2025年12月29日复查问题的整改。
当事人涉案特种设备数量为2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的规定、《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七编第十四条第一款“只存在一项违法行为,且涉及特种设备 3 台(套/单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的特种设备,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上缴国库。
12000.00元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