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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月辉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MA05JDKR9K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上王各庄东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8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3
2025-07-21
劳动争议
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李**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4
2025-07-21
劳动争议
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李**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5
2025-01-02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6
2024-07-10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5-0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8
2024-03-19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9
2023-03-30
(2022)沪0105民初235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10
2023-03-30
(2022)沪0105民初235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31
2023-01-18
(2022)沪0105民初235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645108.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5-31
2023-03-30
(2022)沪0105民初235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45108.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10-27
2022-06-21
(2022)津0116民初143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0-26
2022-07-14
(2022)津0116民初143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47604.73元
民事案件
5
2022-10-01
2022-07-11
(2022)津0104民初69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8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9-13
2022-01-17
(2021)鄂0107民初8081号
票据纠纷
武汉大娜达商贸有限公司、广东誉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7-19
2022-04-11
(2022)京0107民初23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8841.00元
民事案件
8
2022-07-19
2022-04-11
(2022)京0107民初23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5367.42元
民事案件
9
2022-07-19
2022-04-11
(2022)京0107民初23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4993.94元
民事案件
10
2022-05-27
2022-01-13
(2021)津0115民初1216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天津德泓海创科技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交(武)罚〔2025〕14082号
2023年10月11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天津市公路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的通告》(以下称“通告”),按照《通告》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1日起在武清区4个点位开展不停车称重检测。经调查核实,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津AZ5200的货运车辆,于2024年3月02日 通过武香线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经检测,车货总重40.3吨,该车为3轴载货汽车,轴载限重25吨,超限重15.3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予以认定。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予以罚款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
2025-07-23
2
津交(宝)罚﹝2024﹞01170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2024年8月9日,我单位接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二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反馈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情况,要求我单位对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一超四罚”工作。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张国新、张险峰在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发现,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津AZ5139、津AZ7198、津AZ7219、津AZ7222、津AZ7177于2023年9月30日至2024年4月27日期间因超载超限运输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该企业货运车辆总数为19辆,在1年内超限运输车辆5辆,超限运输车辆比例达26。32%,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二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记录明细、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资料予以佐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决定给予停业整顿十天的行政处罚。
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2024-08-19
3
津交(武)罚〔2024〕14016号
2023年10月11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天津市公路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的通告》(以下称“通告”),按照《通告》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1日起在武清区4个点位开展不停车称重检测。经调查核实,天津联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津AZ7219的营运车辆,于2024年3月06日通过武香线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经检测,车货总重62.10吨,轴载限重31吨,超限重31.10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予以认定。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予以罚款壹万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55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
2024-03-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