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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德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庞世成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3MA3CMQAU3D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院东头镇姚店子村(姚店子大桥东55米路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沂水市监处罚〔2025〕342号
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沂水德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沂水德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庞世成在现场全程陪同了检查,在该公司中央柜台上放有标有近期品处理的纸牌,纸牌后有大量药品混放在一起,包括西地碘含片,莒草堂神一贴和血府逐淤胶囊等,执法人员在查看上述药品情况时发现其中的9盒血府逐淤胶囊已超出有效期,其中:生产日期:2021/11/03,产品批号:BA03263,有效期:2024/10的血府逐淤胶囊2盒;生产日期:2021/12/22,产品批号:BA03333,有效期:2024/11的血府逐淤胶囊2盒;生产日期:2022/01/03,产品批号:BB03002,有效期:2024/12的血府逐淤胶囊5盒,上述血府逐淤胶囊均由天津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除上述9盒血府逐淤胶囊超出有效期外,其他药品均在有效期内。上述超过有效期的9盒血府逐淤胶囊,执法人员现场请示分管领导,经批准依法予以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沂水市监强制字〔2025〕0001276号)、《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001276)。2025年5月20日,我局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据当事人描述,其在2023年8月份从医药批发公司购进上述三个批次的血府逐淤胶囊10盒,具体哪家医药批发公司其已忘记,上述药品购进价格是23元每盒,在2024年6月份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是25元每盒,剩余9盒在2025年5月16日现场检查时被我局扣押。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柜台售卖区域摆放过期药品应当视为销售,且未完整记录销售情况,无法确定售出的药品是否已超过保质期。综上,当事人涉嫌使用、销售劣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血府逐淤胶囊(产品批号:BA03263、BA03333、BB03002)货值金额为2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沂水德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庞世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责任。 2.对沂水德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笔录》、沂水德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血府逐淤胶囊照片、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现场情况。 3.对庞世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调查情况。 4.扣押的9盒超期的血府逐淤胶囊作为实物证据。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沂水市监强制字〔2025〕0001276号)、《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001276)、责令改正通知书(沂水市监责改字〔2025〕57051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当罚〔2025〕570516号)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沂水德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鉴于在该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违法情形,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减轻”处罚标准,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9盒血府逐淤胶囊(产品批号:BA03263、BA03333、BB03002); 2、处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9盒血府逐淤胶囊(产品批号:BA03263、BA03333、BB03002); 2、处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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